最低200多元,搞定英语毕业论文
QQ 7138127 手机15903656163
淘宝交易,可解决任何顾虑,包改包过
开题报告,文献综述等均可写作,同时也提供翻译服务
摘 要:模糊现象是人类语言中客观存在的事实。以讲究准确性、严谨性、规范性等为表现特征的法律英语,在某些情况下,也同样离不开对模糊词语的使用。本文通过探讨增译、省译、直译、变通译法等几种常见的翻译技巧,认为翻译法律文献贵在做到正确的理解和准确的表达。在对待个别模糊词语时,一定要根据上下文,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关键词:法律英语;模糊现象;翻译技巧
一、模糊理论概述模糊理论是从数学、哲学、逻辑学和语言学等学科中产生的一门边缘性学科。模糊理论自1965年由美国学者扎德(Zadeh)在其发表的论文“模糊集”一文中提出以来,从此模糊理论在世界各地得到了发展与推广。在我国,伍铁平教授可以说是最早开创模糊语言学研究的学者之一。他将模糊语言理论引进到我国的语言学界,并把它运用到汉语语法学研究、语义学研究、外语教学以及对外汉语教学等领域,由此又推动了我国语言学界对模糊语言学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目前运用模糊理论探讨语言方面的问题在我国方兴未艾。伍铁平的《模糊语言学》(1999年,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和王逢鑫的《英语模糊语法》(2002年,外文出版社),可以说是在这一研究领域集大成的著作。两位作者虽然研究的角度不同但都能高度概括前人的研究成果并在有些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并对以后的研究指明了方向。二、语言的模糊性所谓模糊就是指不分明、不清楚。《韦氏英语大词典》给模糊一词所下的定义是:“the state of being vague,indefinite,un settled,o r uncerta in;lack of clea rness;am b iguou sness,haziness”(呈模糊状的,不明确的,使不确定的,或不能判定的;不清楚的;模棱两可的;迷惑的)。而模糊性“从狭义上讲,专指语义界限不清。从广义上讲,模糊性是不确定性、不精确性、不清晰性的概括词,是与确定性、精确性、清晰性相对而言的”(王逢鑫,2002:前言)。所谓模糊语言,就是以概念的内涵、外延都十分不清晰的,没有确指的词语所表示的语言(孙连仲、高炜,1991:4)。这种语言,无论在科技文献,法律文书,医学用语,还是各行各业用语中都随处可见。语言的模糊性是人们的主观世界对客观事物认识的结果,它在言语交际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劳动生产时常常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一些不严谨的、不确定的、或不明晰的词语来进行交流。而语言又是无边无际,变化无常,它可以视不同的语境运用不同的词汇或结构表现出说话者各自的意图和丰富的内涵。如果没有模糊性,交际就会受到一定的制约,从而达不到交流的目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运用模糊概念而生产的家用电器开始风靡全球。“电视机的亮度、清晰度、响度,电冰箱、电饭煲、电熨斗、空调器等的温度,洗衣机中衣服的清洁度,吸尘器所面对的尘土的多寡都是模糊概念,只有用模糊逻辑和模糊数学对这些电器进行模糊处理,它们的多种模糊度才能得到最佳的控制,才能最节省能源”(伍铁平,1999:iii)。模糊性运用于语言,可以使所表述的语言更加准确、更能达到交流的目的。模糊现象之所以存在,是由于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两个事物的形象是绝对相同的,它们之间充满着特殊性、偶然性乃至相异性,所以才构成物与物之间的差别。语言具有精确性和模糊性的双重特性。例如,一条5米宽的马路,水在摄氏零度时开始结冰,水是氧和氢的最普遍的化合物,化学式是H2O,等等,这些都是精确用语,容不得半点含糊。而精确性和模糊性这对对立的概念又是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的。设想有人若问一个大西瓜应表达的概念时,南方人和北方人肯定会对此持有不同的认识,但经验常常告诉我们一个大西瓜应当表达的是七、八斤或十斤以上重量的概念。这里面本身就缺乏精确性或准确性。但若为了排除模糊性而改用了精确的计算单位来描述一件事或一个客体,语言就会显得过分公式化,从而失去了语言应有的生动性、丰富多样性。三、法律英语中的模糊现象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或the English Language ofL aw)是一种语域变体(register),它是普通法系国家(主要是英、美国家)的律师、法官、法律工作者所使用的习惯用语(cu stom a ry language)和行业语(p rofessiona l ja rgon),包括某些词汇、短语或具特色的一些表达方式(mode of expression)(陈庆柏,1994:711)。法律英语在英美法系国家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逐步形成了一种特有的表达模式和规范,有着长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法律英语之所以客观存在是因为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所决定的。1.准确性。法律英语要求高度准确,各种法律文件用词必须精确、谨慎,能经得起推敲以防止误解或歧义现象的出现。2.正式拘谨性。法律英语要求严谨,力求语言准确严密,无懈可击。这是由于该语言的交际功能所决定的。如:法律规范是由主权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无上的权威。因此,法律英语在词语的选用上要注意充分显示法律语言的庄严性和权威性。3.规范性。英、美国家因沿袭的是判例法,所以对各种文书、表格的要求都非常严格。难怪有人戏称英美国家的合同是bo iler p la te(锅炉钢板),合同中的条款详尽细致,这是因为英美国家不注重对成文法(w ritten law)的制定的缘故。因此,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在审理一个关于合同方面的案件时,首先要看合同中对双方当事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然后再查看案由。4.晦涩难懂性。法律英语常常令无论是从事于法律这一职业的人还是学习英美国家法律制度的人感到难学、难懂。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1)英语中有些表达日常内容的词语在法律英语中已经赋予了新的内涵。(2)受判例法的影响,许多中古英语的词汇或结构依然出现在法律英语中,如hereinafter(在下文),in w itness w hereof(兹证明)等。(3)受外来语言的影响,大量来自拉丁语、法语等其他语言的词汇也进入到了英国的司法领域并取得了合法的地位,如:stare decisis(服从先例原则),de facto fo rt(事实上的侵权行为)等。上述原因使得原本就难学习和掌握的法律英语脱离了普通大众,使人产生一种望而却步,望而生畏的感觉。法律英语除了上述特点外还有一个鲜为人知的特点是对模糊语言的有意使用。有些法律文件的制定者或起草者,或者法官有时对某些条文的具体实施以及运作或者对个别案件中的某个具体行为把握不准的时候常常会使用一些模糊不清的词或短语。当然使用模糊语言都是带有动机性的。这种动机有时是出于礼貌上的考虑,有时是出于不愿意明确表示自己的观点态度,有时是出于自己能处于进退自如,能攻能守的地位。例如,“to take appropriate action”(采取适当的行为),究竟何为适当的行为?“reasonable time”(合理的时间),这里的合理时间究竟是多久?一个月、一个季度、还是一年?由此可见,法律英语中能出现模糊现象这也是客观事实所决定的。这一现象势必对立法人员、执法人员以及涉及到该领域的工作人员带来挑战,翻译也同样如此。四、法律英语模糊语言的翻译法律英语作为英语的一种变体在翻译过程中首先要遵循严复在《天演论·译例言》里提出的“信、达、雅”的翻译标准。“信”指的是“忠实”,“达”指的是“流畅”,“雅”指的是“尔雅”。所谓“尔雅”,用严复自己的话来说就是“用汉以前字法、句法”。而现代人把“雅”一般理解为风格上的得体。当然,在遵循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在翻译模糊词语的过程中,可以视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译法。1.增译和省译在法律文献翻译中有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就是视两种语言的不同结构以及表现形式进行必要的增添和省略。例如:A p ropo sa l fo r concluding a con tract addressed to one o rm o re sp ecific p erson s con stitu tes an offer if it is sufficien tlydefin ite and indica tes the in ten tion of the offer o r to be boundin ca se of accep tance.(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肖云枢,2001:5)原文中没有“十分”,在翻译时增译表示模糊概念的数量词“十分”。B u t fo r m any,the fact tha t poo r p eop le a re ab le tosuppo rt them selves a lm o st a s w ell w ithou t governm en t a id a sthey did w ith it is in itself a huge victo ry.(但对许多人来说,穷人能够不靠政府救济养活自己,而且生活得几乎和过去依靠政府救济时生活得一样好,这件事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胜利。)原文中“many”本身就是一个表达模糊的数词,在翻译时如果把它对译成“许多”,读者会觉得译者交待得不够彻底。因此,在此处增加“人”这样会使整个结构变得清楚、明朗。另外在处理“as they did w ith it”结构时有必要将“as,they,it”等表示模糊概念的代词用汉语的实词表现出来以减少理解和表达上的歧义。关于省略译法,主要是根据两种语言的表达规范在翻译中进行必要的省略。例如:T he p rofits,risk s and lo sses of the jo in t ven tu recom p any sha ll be sha red by the p a rties in p ropo rtion to theircon tribu tion s to the registered cap ita l.(各方按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原文中的“shall”在法律文书中一般用来指“须、应该”等含意,在汉语中没有翻译出来,也不影响对全文的理解。2.直译英汉两种语言中虽然存在大量的模糊词语,但这并不是说译者不能采用直译的办法来处理这一现象。事实上,我们可以采用模糊对模糊的对等翻译。例如:T he registered cap ita l sha ll genera lly be rep resen ted inR enm inb i,o r m ay be in a fo reign cu rrency agreed upon by thep a rties to the jo in t ven tu res.(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这里的“generally”和“may”都表达的是模糊的概念,可分别译成“一般”和“可以”。又比如:W e the p eop le of the U n ited Sta tes,in o rder to m a in ta inp erfect un ion,estab lish ju stice,in su re dom estic tranqu ility,p rovide fo r the comm on defen se,p rom o te the genera lw elfa re,and secu re the b 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 rselves andou r po sterity,do o rda in and estab lish th is Con stitu tion fo rthe U n ited Sta tes of Am erica.(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建一个更为完善的联邦;树立公正;保障国内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一般福利;以及为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后代确保自由的赐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并确立本宪法。)原文中的“perfect”,“common”,“general”为模糊词语,译成汉语为“完善的”、“共同的”、“一般的”。3.变通译法英语中有些表达模糊概念的词语翻译成汉语时既不能通过增加或省略也不能通过对等翻译等手段时,也可以考虑采用适当变通的做法,以使得译文最大可能地保留原文的特色。例如:T he p roduction and bu siness op era ting p lan s of an equ ityjo in t ven tu re sha ll be subm itted to the com p eten t au tho ritiesfo r reco rd and sha ll be im p lem en ted th rough econom iccon tracts.(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执行。)原文中的“competent”一般用来指“有能力的”,“能胜任的”,“合格的”,根据文中所表述的内容,通过变通把“competent”翻译成符合汉语表达习惯的“主管”。另外,英语中有许多数词如:“hundred”,“thousand”,“billion”等,它们自身表示的是精确的数目。但它们通常也可以作为表示一个大的数量的模糊词,不表示精确的数目,而充当一种夸张的修辞手段,其作用相当于“many”,“a lot of”,“ala rge grea t num ber of”等。比如,“A thou sand thank s fo rk indness”可以翻译成“非常感谢您的好意。”又比如:“It is ahundred to one tha t he’ll w in.”可以译成“他获胜的可能性极大。”表示模糊概念的数量词也同样出现在法律文献中,因此在翻译此类词语时一定要注意到它所表示的内涵。例如:T he sta te con stitu tion p rovides tha t it is law fu l fo r thecitizen s to ca rry gun s.In recen t yea rs hundreds and hundredsof innocen t p eop le have died of th is and one need no t look fo ra lesson.(该州宪法规定,公民携带枪支是合法的,正因为如此,近年来有成千上万的无辜的人惨遭枪击身亡,教训历历在目。)原文中的“hundreds and hundreds of”的基本意思是“几百”、“几千”这里译成“成千上万”更符合原文的夸张程度。以上几种方法仅仅是翻译模糊词语时常见的译法。其实对待法律文件中出现的模糊现象还有许多种方法有待于有识之士前去探索。但无论如何,译者始终不能忽视翻译中的两个重要过程,即,正确的理解和准确的表达。在翻译法律文书时,如果遇到模糊词语,定要根据上下文,进行反复推敲,选择适当的词语进行表达。个别情况下,要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其最终目的是使译文准确而得体。
参考文献
[1]陈庆柏.涉外经济法律英语[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2]金朝武,胡爱平.试论我国当前法律翻译中存在的问题[J].中国翻译,2000(3).
[3]孙连仲,高炜.模糊语言与文学创作[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
[4]孙志祥.合同英译理解过程中的“合法”前提和“求信”标准[J].中国翻译,2001(5).
[5]肖云枢.法律英语模糊词语的运用与翻译[J].中国科技翻译,2001(1).
[6]肖云枢.英汉法律术语的特点、词源及翻译[J].中国翻译,2001(3).
[7]王逢鑫.英语模糊语法[M].北京:外文出版社,2002.
[8]伍铁平.模糊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作者简介:魏小璞,西北政法学院法律外语系讲师,研究方向为语言学及专门用途英语。收稿日期 2004206212责任编校 石春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