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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分析综观--法律职称论文评审
日期:2009-09-03 16:47 点击:次 转载到QQ空间 作者:英语论文大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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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法律翻译的特性的总结以及对法律翻译研究的现状的分析,指出该领域虽然在一定的方面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指出问题的同时也提出了自己建设性的解决方案,以期有利于该领域的全面和深层次发展。
关键词: 法律翻译研究 特性 成果 问题
引言
法律翻译由来已久,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成功地加入WTO,对外法律文化的交流日益频繁,法律翻译显得尤为重要,法律翻译研究的重要性也随之提高。本文通过对法律翻译的历史、分类、基本原则和标准的归纳总结,以及对法律翻译研究现状的分析,试图为法律翻译者提供一个“有章可循的,前后一致的理论框架,从而使新的研究者比较容易地找到自己的位置,明确自己的研究于他人的研究呈何种关系;也可以使研究者一览不同思路的特点,从而选择合适的路子进行自己的某项特定的研究。”(刘润清,胡壮麟,2000:19)笔者认为熟悉法律翻译的特性及发展状况,还可以帮助法律翻译者提高法律翻译的质量,也可以帮助法律翻译研究者提供进一步研究的合理空间,从而促进我国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的协调发展。
1. 法律翻译的历史
世界上对法律翻译的最早记录要追溯到公元前1271年在当时欧亚大陆上的两大敌对国古埃及与美索布达米亚之间签订的《埃及-赫梯和平条约》,这个条约的两种语言的版本在文字上是互相对应的,是世界上目前可以找到的最早译本(Sarcevic,1997:23)。而历史上最早颁布关于法律文本翻译规定的是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他主持编纂了《查士丁尼法典》,其中遵照他的命令使用了严格的直译。
英语和汉语法律文本之间的翻译也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早在公元1810年,英国人托马斯•斯当东就把中国的《大清律法》翻译介绍给西方,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被翻译成外文的法律(王健,2001:32-33)。而第一部被介绍到中国来的英文法律是《万国公法》,由丁良在1864年翻译完成(王健,2001:47)。
纵观人类的历史,法律翻译在人类文明发展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在向西方描述或介绍中国法制状况方面,最早的当数14世纪意大利人马可•波罗那部举世闻名的游记。在他的游记里,马可•波罗零星述及了一些有关元朝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刑事司法。明朝时中国的法典首次直接进入西方。然而,西方法律的翻译工作直到19世纪鸦片战争危及晚清朝廷时才开始。林则徐作为当时第一个敢于收集并利用西方信息的人,在中国近代法律文化方面具有重大的地位,被誉为“睁眼看世界的第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也出现过一些法律翻译活动,比如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苏联法律的翻译在中国大陆曾经盛极一时;而中国在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以及后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英、汉法律之间的互译随之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潮。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与各民族交流更加频繁。在全球化的浪潮中,中国要进一步的融入到国际社会当中,进一步参与国际活动并在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就离不开翻译,尤其是法律翻译。因此,关于法律翻译的研究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2.法律翻译的特性
2.1 法律翻译的定义及分类
法律翻译就是对法律语篇的翻译。法律翻译都涉及到三个领域的内容:法律理论、语言理论和翻译理论。那么什么是法律语篇呢?根据不同的主题内容,法律语篇大致上可被分为六类,即立法者、法官、司法者使用的语言以及商业、司法和学术著述等方面的语篇。具体细分的话,法律语篇主要有成文法、案例法、公约、合同、契约和法学论文或论著之类的法律文本,法律文本的翻译就是对上述这些文类的翻译。除此之外,法律翻译还包括法庭上法官使用的语言以及法庭上双方的证词等口头阐述的翻译等。
法律翻译可分为笔译和口译两种。笔译就是书面翻译。笔译就是对上述法律文本的翻译。口译指口头翻译,法律口译指的是法律程序正在进行时的口译活动,法律口译并非都发生在法庭上,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场合也会用到,但最主要的法律口译往往是在法庭上进行的,也就是法庭上译者对法官律师以及被告和原告双方的口头表述的翻译。这种翻译有被分为交互翻译(Consecutive Interpretation)、同声传译(Simultaneous Interpretation)和视译(Sight Interpretation)。同时这两类翻译又可细分为很多子类。如按照文本在法律活动中的地位,书面翻译可分为权威性翻译和非权威性翻译(Sarcevic,1997:19)。权威性翻译的译文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非权威性翻译的译文则没有法律约束力。非权威性的翻译又包括用于提供信息的描述性翻译和用于阐述法律问题、原则、案例等的解释性翻译。口译也可分为权威性的翻译(如判决书的翻译)和非权威性的翻译。非权威性的翻译包括效用性翻译(如证言的翻译)和参考性翻译(如法庭论辩的翻译等)。
2.2 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
法律翻译除了遵守普通翻译的一些原则外也应该遵守一些特定的原则,这是由于法律翻译的法律框架所决定的。公正性(impartially)是法律专业人员要遵守的最为基本的原则。法律翻译是法律行业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公正性也应是法律翻译的最为基本的原则。无论是在法律笔译还是口译过程中,译者都要坚持公正性原则,作到不偏不倚。同时,准确性常被看作法律语言的灵魂,而语言被认为是法律的支柱、法律的载体。法律翻译处理法律语言材料。也要固守准确性原则。仅涉及一种语言时,准确性原则要求语言使用者对法律概念、原理、规范以及所设计的社会行为进行严格的审视和表达。由于法律法规的概括性和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准确性的实现往往是人们孜孜以求但难以达到的目标。在法律活动涉及两种语言时,除了仅涉及单语时造成的困难外,还受不同的语言体系、不同的法律文化的影响。更多的因素的介入以及语言表达的差异,使准确性的判断标准更加复杂,因此对译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法律翻译涉及到诸多因素,译员被赋予一定的决定权,因此法律翻译又要靠合适性原则的制约。合适性反映了翻译的度的问题,包括对讲话人双方的了解程度,对讲话(或文本)原意传达的充分程度,对语体运用的恰当程度,也包括上文提到的译员权限的控制程度等。不同法律文化水平的人对法律的理解相去甚远,讲话人双方语体的转换也会使译员翻译的灵活性增强。合适性是译员应主动控制使用的权力,同时也是法律翻译质量评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2.3 法律翻译的标准
由于法律翻译的特殊性,普通翻译的翻译标准不一定都适合法律翻译。法律翻译应该有适合它的特性的翻译标准。
历史上关于法律翻译的标准的讨论首先是在直译派和意译派之间展开的。法律翻译到底是要亦步亦趋地再现原文的字词,还是要用地道的目的语的表达方式再现原文的精神?这一问题的提出是在把用德文起草的“瑞士民法法典”(the Swiss Civil Code )翻译成法文和意大利文的过程中引发的。苏黎世的一位律师G•Cesana 代表了直译派的观点,他提出法律翻译应遵循三个指导原则,即要直译、不要解释、不要删减:在他看来,在法律翻译中,译者应当用之一的方法再现源文本。而Professor Rossel 代表的则是意译派的观点。他认为语言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因而扭曲目的语语言的句法、牺牲目的语语言的地道和通顺亦步亦趋地追随原文的词汇和句法的做法是不公平的,是不可取的。他坚持认为应该用地道的目的语语言进行法律文本的翻译。标举忠实于原文的原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再现原文的字词,最重要的是应该让译文产生与原文相同的效果(Sarcevic,1997:23)。
概括起来,传统上的法律翻译,即直译派追求的是语言形式上的对等。而意译派追求的实质上是法律翻译的效果对等。把效果对等而不是追求形式上的对等 当作法律语篇翻译的标准无疑是一种进步。然而,等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不是要求达到完全相同的效果,而是争取达到可能范围内最接近原著对原文读者所产生的效果(金堤,1998:44)。
追求形式上的对等在法律翻译的传统上一直占据重要的地位,直到进入20世纪之后,随着殖民体制的瓦解以及前殖民地国家的独立,语言平等的观念得到了加强,法律翻译传统上机械的直译的翻译方法才遭到人们的质疑。为了使译文能够发挥其正确的功能,每一个译本都应该再现原语文本所业已表达的思想,并力求使译文读者读了译文之后产生与原文读者相同的反映。否则,如果对于同一个原语法律文本存在不同的阐释,那必然会引起法律方面的混乱,甚至可能会给一些人留下有机可趁的漏洞(Munday,2001:52)。
3.法律翻译研究的现状分析
陈忠诚教授在他的《法窗译话》一书中指出“我国的法律翻译已经有一段历史了。这期间,有成绩也有失误,有经验也有教训,都应有所总结、有所介绍,以广交流,以利提高。”那么法律翻译在我国的研究现状如何呢?笔者通过对所能收集到的这一研究领域的相关文章进行分析,试图能够相对客观的反映我国法律翻译研究的真实情况,从而做到扬长避短,促进我国法律翻译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3.1 法律翻译研究取得的成就
就整体而言,我国的法律翻译研究起步较晚。但从发展的趋势来看,我国学者对这一领域的关注明显增强。笔者在平时的学习中发现,有关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地出现在《中国翻译》、《中国科技翻译》以及《上海翻译》之中。《中国翻译》是我国最核心的翻译类期刊。大量的法律翻译类文章出现其中,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该刊为法律翻译研究者提供了一个学术对话的良好平台。同时,《中国科技翻译》和《上海翻译》也正愈来愈烈地体现出对法律翻译研究的浓厚兴趣。尤其是近十年来,我国学者对这一领域的关注明显加强,可以说,这与时代、文化背景发生重大的变化有直接的关系。这种契机增加了研究者的学科意识,从而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
在日常学习中,笔者发现,法律翻译研究的范畴也呈多元化。涉及到法律翻译的理论、法律语言的特点、法律翻译的原则和方法等多个方面。这不仅开阔了研究者的视野,也促进了法律翻译的全面发展。
同时,大多数研究者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研究了法律文本中词的特点及翻译策略,如常用词汇的特定法律意义、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词汇、 古法语和法律法语及法律术语等。同时也研究了法律文本中句子的特点及翻译策略。如法律文本的翻译中多使用长句、多使用被动语态、句子结构十分严谨等。另外,有的研究者还研究了法律文本的文体特征及翻译策略。上述研究都是研究者从自身的翻译实践中总结规律,提出自己的建设性的见解。这些研究为这一领域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除此之外,随着法律翻译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法律翻译者正在逐步改变过去扮演的被动角色,在翻译过程中拥有更大的主动性和自由度,甚至成为法律的共同起草者(黄巍,2002:41-43)。同时,在全球化的趋势下,中国近年来的法律发展,实际受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潜在而深刻的影响。因此有的研究者(如澳门理工学院的林巍副教授)在研究法律翻译过程中开始涉足新兴的比较法律文化,以求在更广阔的背景上把握所翻译的内容。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随着英美国家简洁英语运动(Plain English Movement)的开展,越来越多的人提倡用简洁的英语说话和写文章,公众对法律语言表现出极大的关注。消灭古体词语,简化句法结构和添加标点符号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内竭力提倡简洁法律英语的当数陈忠诚教授,他大声疾呼,英译要“简洁一点,再简洁一点”。 但无论如何,近年来已有不少法律工作者不同程度地接受了简化法律语言的建议,只是极为审慎,惟恐造成歧解或含混的语言。可以预测,法律语言简化将经历一个长期而缓慢的过程。
3.2 当前我国法律翻译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尽管我国的法律翻译研究已经取得的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法律翻译理论层次的研究亟待加强。有关法律翻译理论的探讨远远滞后于其他研究范畴,法律翻译实践缺乏系统性的理论作指导。其实,这方面的强弱与否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这一学科的发展空间和深度。多数成果仅仅局限于对某些翻译实例的总结性描述或心得体会。针对这种情形,笔者认为,在法律翻译研究过程中,可以更多地借鉴中西方已有的翻译理论成果,为法律翻译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从而实现我国法律翻译研究的系统性突破。
其次,法律翻译缺乏学科建立和学科独立意识。法律翻译都涉及到三个研究领域的内容:法律理论、语言理论和翻译理论。但是,法律翻译又处于它们的灰色地带。在法律业中,法学家以及法律工作者对于法律翻译的研究缺乏足够的重视。在语言学领域,法律翻译只是应用语言学的一个分支。当然还有人把法律翻译放在法律语言学中去研究。可见,法律翻译始终领属于其它学科,没有建立独立的学科,这对法律翻译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针对这种情况,法律翻译研究者应努力找到法律翻译不同于其它学科的特性,从而建立独立的学科,寻求法律翻译的历史合法性,促进法律翻译的全面、有序发展。
再次,法律翻译方面的教学资源相当缺乏。法律翻译研究应勇于面对法律翻译史、法律翻译理论、法律翻译批评的综合研究。为此,我们有必要加快对翻译人才的培养。针对目前复合型人才短缺的现状,我们应该制定合理的法律翻译课程设置、教材编撰、师资配置、教学评估等机制。从而培养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建设队伍。
4.结语
通过对法律翻译的特性的综述及对法律翻译的现状的分析,我们了解了法律翻译不同于其它学科的特点,指出了法律翻译研究已经取得的成就,也探讨了这一领域亟待解决和改进的一些方面,以期全面的掌握法律翻译的特点及它的发展动向,进而能扬长避短,促进这一领域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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